古井集团党委委员、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古井销售公司董事长闫立军在致辞中表示,活动旨在借用“点亮年三十”一语双关的美好寓意,从用户视角搭建起品牌、消费者、年味三者的关联点,是弘扬中国年文化的一次创新之举。
依托吉尼斯平台,古井贡酒“点灯”祈福年三十
迎接新春,进入年末,古井贡酒策划了一系列“年味”活动。其中,这项向吉尼斯挑战的活动作为献礼祝福的“重头戏”,古井贡酒为此做足了充分准备。
小年夜来临,当“年三十”灯笼阵闪耀上海主会场和其他分会场的夜空,成为一个过年打卡的新地标;吉尼斯世界纪录官方认证官杨绍鹏宣布这一具备中国特色的活动挑战成功,载入吉尼斯纪录册,向世界展现中国传统文化的同时,再次强化古井贡酒的“年酒”形象。
“点亮年三十”作为古井贡酒以“年文化”为主题推出的社交互动系列活动,是“年文化战略”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22年春节期间曾以抖音视频的形式激发了全民参与的热潮。
在“过大年,喝古井,看春晚”的品牌标语传遍大江南北的当下,“点亮年三十”活动行至第二届。在延续年文化祝福、首届即引发广泛关注的基础上,这一次将实现对消费者品牌认知和参与度的深度“巩固”。
在传统节日中,春节独具风向标意义,避开消费者的“审美疲劳”,送上让人印象深刻的独一份祝福,古井贡酒无疑给出一个新的答案——通过“挑战吉尼斯”的方式传递节日祝福,为消费者留下难忘的体验。
颇具新意的“拜年”方式,从两个方面体现出古井贡酒的深度考量。
一方面,借助“灯笼”的文化寓意和节日的氛围,引燃“烟火气”。
在我国传统年俗文化中,灯笼蕴含着阖家团圆、吉祥如意的美好祝愿之意。每逢年关,家家户户高挂的灯笼,成为春节欢乐氛围的重要组成部分,寄托新的一年对未来的新憧憬。
在举国欢腾中,让消费者见证“年三十”灯笼点亮小年夜,也亲自参与见证到一项新的世界纪录的诞生,可以让消费者感受节日与情感的交融,共享“挑战”的乐趣,兼具娱乐性、参与性,为消费者提供难忘记忆。
另一方面,利用“吉尼斯”的传播载体,吸引流量,形成古井贡酒与“年”的联动记忆。
而这已经不是古井贡酒与吉尼斯的第一次联动,此前,古井贡酒曾以《九酝酒法》的“世界现存最古老蒸馏酒酿造配方”认证登榜吉尼斯。此次延续话题的同时,加入“春节”这一中国特殊的节日,也是中华酒文化的一次向外输出。
在世博会博物馆馆长刘绣华看来,在世博会博物馆挑战吉尼斯世界纪录、体验年三十,是古井贡酒对中国年文化、中国年酒文化的一次生动融合。
可见,主动发起“点亮年三十,挑战吉尼斯”,是古井贡酒在吉尼斯世界纪录的再次登榜,足见古井贡酒在主动塑造品牌高度与抢占用户心智方面的实力,势必将在博得关注的基础上再次实现人气聚拢。
“年味”十足,古井贡酒成为年节最佳搭档
爆竹声中,岁末已至。在众多品牌的虎视眈眈下,传统春节这个一年一度国人最重视的节日,已经成为企业对话消费者、抢滩市场的重要舞台。
早在12月初,古井贡酒便开启了向全国人民、全球华人“拜年”的计划,随着春节联欢晚会特约广告片登陆央视,古井贡酒“过大年,喝古井,看春晚”的广告词又一次响彻大江南北,古井贡酒新春送福活动正式拉开序幕。
年份原浆·古20中国品牌之旅先后登陆哈尔滨、郑州、深圳、南京、武汉五大国内城市;在海外,包括美国纽约、英国伦敦、法国巴黎、荷兰阿姆斯特丹、日本东京等地的古井全球经销商“云端大拜年”活动也同步开启。
除了小年夜当晚的在上海世博会场馆的挑战活动外,为配合“点亮年三十”的主题,古井贡酒还在线上和线下推出了系列配套活动,增加消费者的参与度。
在线上,当日挑战以全媒体的直播形式,邀千万网友共同见证吉尼斯世界纪录的诞生;还有云商现场直播带货,为消费者送福利,带动“过年”氛围。
在线下,上海主会场的布景以年画、剪纸的形式烘托节日氛围。另外五个分会场,则通过走进高铁列车送礼品送福袋、采访各地喝酒年俗等趣味“互动”,为春节增添更多年味。
此外,在春节期间,古井贡酒推出“开盖扫码·瓶瓶有红包”活动,为消费者赠送年礼;还有开启“互动·春节集福”活动,通过集福卡获得抽奖资格,就有机会赢得古井美酒。
从创牌年份原浆到携手春晚,勇担传承重任,不负名酒使命。作为深耕“年文化”的扛旗者,古井贡酒连续多年来,不仅以“年酒”身份做“春节伴侣”,形成国人心中共同的品牌记忆,还不断成功摸索面对消费者的更多对话方式,强化品牌认知。
以“吉尼斯”挑战的新方式,开启一年好兆头,古井贡酒为全国人民带去更丰富的春节仪式感,履行与全国人民“春节之约”,让年味更浓,“点亮年三十挑战吉尼斯”的品牌盛宴引爆全国,在接下来春节活动的布局中,古井贡酒还持续为消费者带来更多的惊喜。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